解讀蘇安監[2015]12號文
信息來源:本站 | 發布日期:
2021-05-12 17: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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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蘇安監)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出臺了《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安監[2015]12號文)。該通知的指導依據是根據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蘇安監)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出臺了《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蘇安監[2015]12號文)。該通知的指導依據是根據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蘇安監隨即出臺了該通知并下達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的規定。
筆者主要就蘇安監危險化學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對建設單位和安全評價單位做的主要規定及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監部門不再接收建設單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由建設單位依法負責并組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安監部門不再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過程要符合以下要求
1.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2.由建設單位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及其與通過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的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核,并由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評價單位、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活動;
3.建設單位應當向專家組提交指定材料,供專家組審核, 并為專家現場核查提供條件,建設單位對提交審核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專家組應當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出具審核意見并簽字,專家組應進行聯合審議,對《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中內容根據審核情況逐項填寫,要求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并做出明確的審核結論,同時對《審查表》的填報結果負責;
5.專家組審核結論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針對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情況經專家組確認并簽字后,驗收過程完成,審核意見不合格的,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按照上述的規定要求重新組織驗收;
6.建設單位在驗收結束后,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相關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統一歸檔。
三、對安全評價單位做出如下規定;
1.安全評價單位對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的內容及結論負責。
2.編制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要求,內容全面,結論明確。同時,評價報告應當增加專門章節,對建設項目驗收的組織及驗收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評價,對驗收中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的整改完成情況逐項確認,對應領取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證的,企業是否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逐項評價,有明確結論。
該政策出臺避免了企業為趨利避害降低安全成本及轉移責任風險將業務轉嫁及分包,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及蘇安監[2015]12號文都是在進一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突出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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