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安全生產法》之建設項目“三同時”淺析
信息來源: | 發布日期:
2021-06-30 1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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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由第13號國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與原《安全生產法》相比,新增17條,修改59條,新增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由第13號國家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與原《安全生產法》相比,新增17條,修改59條,新增和修改的條數占了一大半。這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揭開了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結合我們中介機構的服務范圍,根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相關情況進行了學習與分析,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完善了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主要為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范圍:規定冶金、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預評價。
二是增加了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準入規定:新增規定礦山重點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其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銜接。
三是規范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程序: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始施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后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意見書,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四是明確了施工單位的職責:規定高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并保留完整記錄。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五是新增了監理單位的責任: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對高危建設項目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六是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新增了高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預防效果的評價。高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安全設施的預防效果進行評價,與《職業病防治法》相一致。
七是明確了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高危建設項目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安全設施驗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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